电力交易机构 区分“象征性独立”和“相对独立”的六项标准
4、高管任免是否符合规定。
高管的任免权对交易机构的独立运行有重大影响,发改委显然是注意到了这一点。配套文件《实施意见》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依法按组织程序聘任”,这一原则也被山西、云南等多个试点方案所延续,成为判断交易机构是否相对独立的一个重要标准。
5、人、财、物、信息、业务是否独立。
交易机构的人财物信息独立是最基本的要求。人员方面,要看劳动合同、管理关系等是否独立;财务方面,要看收支是否独立;物方面,要看办公场所等是否独立;信息方面,要看是否建立了信息隔离管制制度以及该制度是否得到有效遵守;业务方面,要看与电网的调度、营销等其他业务是否做到了真正独立。
6、章程、规则制定是否符合要求。
配套文件要求,“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交易机构”,可见交易机构的章程和规则等核心法律文件是要经过政府批准的,否则就不符合文件要求。
最后,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个是关于独资交易机构。笔者并没有将独资与否作为交易机构是否相对独立的判断依据,是因为根据配套文件,电网设立独资交易机构是被允许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通行的一般原则,电网独资交易机构可能要受到更严苛的监管,以保障其独立性和电力交易的公平性。
另一个问题是,现在的交易机构可能不符合电改的全部要求,但设立之初很难做到尽善尽美,今后必将逐步予以完善。因此,现在交易机构的设立还仅仅是起点,而不是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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