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部分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对比
德国
德国的政策核心是优惠贷款、津贴以及可再生能源生产者给以较高标准的固定补贴的方式相结合。1990年制定的《电力输送法》,规定中型到大型电力用户按居民电价的90%支付风能、太阳能、水力以及生物质能生产的电力。对风能发电,德国政府按电力产出量或设备能力成本支付津贴。德国的风能装机总能力仍达2081MW,居世界第一。投资可再生能源的企业,国家还以低于市场利率1~2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提供相当于设备投资成本75%的优惠贷款。
在推广太阳能方面,电力输送法也起了明显的作用,1991年~1997年太阳能电池的设备能力增加了450%,价格下降了37%。在太阳能电池方面的投资,使得德国的太阳能电池在国际市场居领导地位。根据电力输送法提供的优惠政策,德国从1999年起推行“10万屋顶”计划,准备在6年中资助10万户家庭装备太阳能电池设备,计划主要手段是由商业银行向消费者直接提供优惠贷款。
日本
截止到1997年,日本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核心集中在国家和私人企业共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的重点是太阳能电池和风能。比较突出的项目是1997年之前推行的“万户屋顶”计划。该计划是通过对电力消耗征收附加税的方式筹资,对所有装备太阳能装备的家庭,予以相当于设备成本三分之一的津贴,同时电力部门承诺以市场价格回购太阳能装置生产的超出家庭消耗需求的电。
年通过的新能源法,重点集中在技术发展方面,计划到2010年使日本可再生能源占全部能耗的3.1%。计划的主要政策手段是,政府动员各大能源供应商积极购买通过可再生能源方式生产的电力。电力公司要对用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的电力支付零售电价。购电合同期为15年,合同期内购电价水平依市场电价随时调整。
日本着重开发太阳能电池,计划到2010年全国太阳能发电装机总容量达5000MW,计划期间要推进万户家庭住宅屋顶装备太阳能设备,为此国家的财政投入从1994年的2000万美元增加到1.47亿美元。计划还有一个重要的目标是发展大规模生产太阳能电池能力,这也是日本制造业能够在1997年就实现出口35MW太阳能电池装置的主要原因。
荷兰
荷兰政府在企业配合下,实现一种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既实现了环境保护目标,又增强国家出口能力,有利于外贸平衡。政府的目标是。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占全部能源消耗的10%,目前水平是1%。荷兰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手段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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